《乡土中国》精读——礼治秩序

2024年9月25日

摘录

  • 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,能维持社会秩序,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。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,还得靠人来执行,法治其实是“人依法而治”,并非没有人的因素。

  • 这样说来,人治和法治有什么区别呢?如果人治是法治的对面,意思应当是“不依法律的统治”了。

  • 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,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,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,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。

  • 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持,有很多方面和现代社会秩序的维持是不相同的。可是所不同的并不是说乡土社会是“无法无天”,或者说“无需规律”。

  • 可是乡土社会并不是这种社会,我们可以说这是个“无法”的社会,假如我们把法律限于以国家权力所维持的规则;但是“无法”并不影响这社会的秩序,因为乡土社会是“礼治”的社会。

  • 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。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,对是合式的意思。如果单从行为规范一点说,本和法律无异,法律也是一种行为规范。礼和法不相同的地方是维持规范的力量。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。“国家”是指政治的权力,在现代国家没有形成前,部落也是政治权力。而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。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。

  • 传统是社会所累积的经验。

  • 文化本来就是传统,不论哪一个社会,绝不会没有传统的。

  • 但是在乡土社会中,传统的重要性比现代社会更甚。那是因为在乡土社会里传统的效力更大。

  • 像这一类的传统,不必知之,只要照办,生活就能得到保障的办法,自然会随之发生一套价值。我们说“灵验”,就是说含有一种不可知的魔力在后面。依照着做就有福,不依照了就会出毛病。于是人们对于传统也就渐渐有了敬畏之感了。

  • 如果我们对行为和目的之间的关系不加推究,只按着规定的方法做,而且对于规定的方法带着不这样做就会有不幸的信念时,这套行为也就成了我们普通所谓“仪式”了。礼是按着仪式做的意思。

  • 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,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,使人服膺;人服礼是主动的。礼是可以为人所好的,所谓“富于好礼”。

  • 法律是从外限制人的,不守法所得到的罚是由特定的权力所加之于个人的。

  • 道德是社会舆论所维持的,做了不道德的事,见不得人,那是不好;受人吐弃,是耻。礼则有甚于道德:如果失礼,不但不好,而且不对、不合、不成。这是个人习惯所维持的。

  • 礼是合式的路子,是经教化过程而成为主动性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。

  • 礼治从表面看去好像是人们行为不受规律拘束而自动形成的秩序。其实自动的说法是不确,只是主动地服于成规罢了。

  • 礼治的可能必须以传统可以有效地应付生活问题为前提。乡土社会满足了这前提,因之它的秩序可以用礼来维持。在一个变迁很快的社会,传统的效力是无法保证的。不管一种生活的方法在过去是怎样有效,如果环境一改变,谁也不能再依着法子去应付新的问题了。所应付的问题如果要由团体合作的时候,就得大家接受个同意的办法,要保证大家在规定的办法下合作应付共同问题,就得有个力量来控制各个人了。这其实就是法律。也就是所谓“法治”。

  • 法治和礼治是发生在两种不同的社会情态中。这里所谓礼治也许就是普通所谓人治,但是礼治一词不会像人治一词那样容易引起误解,以致有人觉得社会秩序是可以由个人好恶来维持的了。礼治和这种个人好恶的统治相差很远,因为礼是传统,是整个社会历史在维持这种秩序。礼治社会是并不能在变迁很快的时代中出现的,这是乡土社会的特色。

思考

  • 人治是否就没有秩序?

  • 乡土社会是否无需规律?

  • 传统 → 仪式 → 礼治

  • 礼治如果是主动的,那么礼治社会就是能动性社会?

  • 现代社会为何不能礼治?

AI总结(4o-2024-08-06)

本文章探讨了“人治”与“法治”的区别及其在不同社会中的表现。文章指出,法治并非法律本身能自动维持秩序,而是依赖于法律的执行和解释,法官在其中起着关键作用。人治如果被理解为不依法律的统治,则难以维持社会秩序,因为社会仍需某种规范来协调人际关系。

文章进一步探讨了乡土社会的秩序维持方式,提出“礼治”作为一种与法治不同的社会规范。礼治依靠传统和社会经验来维持秩序,而非国家权力。传统在乡土社会中尤为重要,因为环境变化少,传统经验可以有效解决生活问题。礼治强调主动服从于传统的习惯,而非外在强制。

最后,文章指出,法治与礼治适用于不同的社会情态:法治适合于快速变迁的社会,礼治则在稳定的乡土社会中有效。礼治与人治不同,前者依赖于社会传统,而非个人好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