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乡土中国》精读——无讼
2024年10月25日
摘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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讼师改称律师,更加大字在上;打官司改称起诉;包揽是非改称法律顾问——这套名词的改变正代表了社会性质的改变,也就是礼治社会变为法治社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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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都市社会中一个人不明白法律,要去请教别人,并不是件可耻之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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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是在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中做人,如果不知道“礼”,就成了撒野,没有规矩,简直是个道德问题,不是个好人。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,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,而不是折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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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。生活各方面,人和人的关系,都有着一定的规则。行为者对于这些规则从小就熟习,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。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。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,而是在身内的良心。所以这种秩序注重修身,注重克己。理想的礼治是每个人都自动地守规矩,不必有外在的监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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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个人知礼是责任,社会假定每个人是知礼的,至少社会有责任要使每个人知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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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乡村里所谓调解,其实是一种教育过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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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曰:“听讼,吾犹人也,必也使无讼乎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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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代都市社会中讲个人权利,权利是不能侵犯的。国家保护这些权利,所以定下了许多法律。一个法官并不考虑道德问题、伦理观念,他并不在教化人。刑罚的用意已经不复“以儆效尤”,而是在保护个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安全。尤其在民法范围里,他并不是在分辨是非,而是在厘定权利。在英美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下,很多时间诉讼的目的是在获得以后可以遵守的规则。一个变动中的社会,所有的规则是不能不变动的。环境改变了,相互权利不能不跟着改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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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代的社会中并不把法律看成一种固定的规则,法律一定得随着时间而改变其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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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,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地存留在广大的民间,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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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却正可以是合法的行为,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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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,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,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。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,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。更进一步,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。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,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,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,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。
思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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乡土社会,无讼是理想。为何可以有这样的理想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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礼治社会、法治社会,更喜欢哪一个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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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代社会,法律要随着时间而改变其内容,为何还有判例法?法律人士真的认可法律要变更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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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何乡土社会中,乡下人认为司法处是包庇作恶的机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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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认为,法治由于有副作用,所以要先有一番改革。改革要从哪几方面入手?